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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6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彭春怀、周宽寿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春怀,周宽寿,江西丸杰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丸杰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丸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6执10号申请执行人:彭春怀,男,195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黄县人,住江西省宜黄县。被执行人:周宽寿,男,197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余干县。被执行人:江西丸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玉亭镇城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周宽寿。被执行人:上海丸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锯庭路1398号第2幢2车间。法定代表人周宽寿。被执行人:上海丸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锯庭路1398号。法定代表人周宽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春怀与被执行人周宽寿、江西丸杰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丸杰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丸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彭春怀于2017年7月17日以同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026执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继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慧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