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财保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刘攀、武汉天罡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攀,武汉天罡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5财保89号申请人:刘攀,男,198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军、张媛芬,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武汉天罡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科技园研发大楼。法定代表人:叶骏。申请人刘攀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预登记在被申请人武汉天罡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武汉市江夏区五里界街栗庙村自动控制系统检测设备装置研发总部基地项目5栋/单元1-3层房屋共计30套予以查封,保全金额1100万元。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担保金额1100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攀因与被申请人武汉天罡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已提供有关证据。对于申请人提供线索并经本院查证属实的被申请人的财产,准予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预登记在被申请人武汉天罡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武汉市江夏区五里界街栗庙村自动控制系统检测设备装置研发总部基地项目5栋/单元1-3层房屋共计30套。保全的财产价值以1100万元为限。查封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刘攀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刘攀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宗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红姣附:保全财产清单序号房号合同备案号15栋/单元1层3号夏13035592125栋/单元1层4号夏13035592235栋/单元1层5号夏13035592345栋/单元1层6号夏13035592455栋/单元1层7号夏13035592565栋/单元1层8号夏13035592675栋/单元1层9号夏13035592785栋/单元1层13号夏13035593195栋/单元1层14号夏130355932105栋/单元1层15号夏130355933115栋/单元1层16号夏130355934125栋/单元1层17号夏130355935135栋/单元1层18号夏130355936145栋/单元1层19号夏130355937155栋/单元2层2号夏130355939165栋/单元2层3号夏130355940175栋/单元2层6号夏130355943185栋/单元2层7号夏130355944195栋/单元2层8号夏130355945205栋/单元2层9号夏130355946215栋/单元2层10号夏130355947225栋/单元2层12号夏130355949235栋/单元2层13号夏130355950245栋/单元2层14号夏130355951255栋/单元2层15号夏130355952265栋/单元2层16号夏130355953275栋/单元2层17号夏130355954285栋/单元2层18号夏130355955295栋/单元2层19号夏130355956305栋/单元3层1号夏130355957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