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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7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彭传申与夏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册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册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传申,陈夏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327执128号申请执行人彭传申,男,1949年1月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被执行人陈夏权,男,1965年4月生,汉族,贵州省册亨县人。关于彭传申诉陈夏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制作的(2016)黔2327民初9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彭传申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11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陈夏权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夏权未能如期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有的几处房产(位于册亨县者楼街道办农机巷06幢一层、05B幢一层、者楼街道办事处盘山路房屋一套)均已设定抵押,且被本院强制执行以物抵债给(2016)黔2327执290号、(2016)黔2327执291号案件申请人。被执行人在册亨县农机巷中心菜市享有的摊位收入本院已收取用于偿还2017年之前案件申请人,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已被安龙县人民法院裁定扣取。综上,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向申请人释明并征求申请人意见,申请人同意参与分配被执行人2017年之后的摊位收入,并同意本院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金龙审判员  刘永平审判员  覃正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 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