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02民初4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李灵波与王珠兰、徐灯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灵波,王珠兰,徐灯洪,郑翠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民初4155号原告:李灵波,男,198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王珠兰,女,197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徐灯洪,男,196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郑翠菊,女,196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原告李灵波诉被告王珠兰、徐灯洪、郑翠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灵波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灵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灵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由原告李灵波负担。审 判 员 詹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乙瑄-?PAGE?2?-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