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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5民初59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原告杨根诉被告沈阳客运集团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高福荣、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根,沈阳客运集团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高福荣,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5民初5969号原告:杨根。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晖。被告:沈阳客运集团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学财。被告:高福荣。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周洪喜。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根诉被告沈阳客运集团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高福荣、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7元,减半收取729元由原告杨根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