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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2民初1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陆小兵与杜长林、第三人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小兵,杜长林,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2民初1734号原告:陆小兵,男,汉族,生于1966年2月12日,农村居民,住四川省武胜县。被告:杜长林,男,汉族,生于1982年3月4日,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邻水县。第三人: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大竹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72410700208H。法定代表人:刘云中,董事长。原告陆小兵与被告杜长林、第三人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原告陆小兵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陆小兵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小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陆小兵负担。审判员 :陈道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苟 激 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