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5民初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与被告党某某离婚纠纷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5民初611号原告马某,女,汉族。被告党某某,男,汉族。原告马某与被告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马某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在诉讼期间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孟班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 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