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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4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龙华与赵红梅、赵立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龙华,赵红梅,赵立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4执111号申请执行人:张龙华,男,197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赵红梅,女,198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五大连池电视台干部。被执行人:赵立君,男,196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申请执行人张龙华与被执行人赵红梅、赵立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4民初11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红梅、赵立君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孙吴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4民初11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增辉审判员  周伟海审判员  蒋保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玉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