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4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龙华与赵红梅、赵立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龙华,赵红梅,赵立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4执111号申请执行人:张龙华,男,197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赵红梅,女,198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五大连池电视台干部。被执行人:赵立君,男,196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申请执行人张龙华与被执行人赵红梅、赵立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4民初11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红梅、赵立君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孙吴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4民初11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增辉审判员 周伟海审判员 蒋保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玉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