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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2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佟绍辉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晓爱,马宇振,苑军,安徽万恒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2246号申请执行佟绍辉,女,1980年10月8日出生,蒙古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华侨城A区*号楼***室。被执行人潘晓爱,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马宇振,男,1988年6月23日出生,回族,户籍地北京市大兴区。被执行人苑军,女,1966年4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安徽万恒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凤阳路长淮新村33幢212室。法定代表人潘晓爱,总经理。佟绍辉与潘晓爱、马宇振、苑军、安徽万恒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丰民(商)初227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被告苑军、潘晓爱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佟绍辉偿还借款一百一十五万元;二、被告苑军、潘晓爱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佟绍辉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以一百一十五万元为基数,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实际偿还借款之日止,年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如超过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的,则按照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计算);三、被告马宇振、安徽万恒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一、二项判决中被告苑军、潘晓爱应承担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权利人佟绍辉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苑军名下的房屋三套,查封了苑军名下车牌号为×××、×××的机动车两辆与潘晓爱名下车牌号为×××的机动车一辆。经本院查找,被执行人潘晓爱、马宇振、苑军、安徽万恒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余额均不足以清偿剩余债务。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佟绍辉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字第224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婷审判员 张海德审判员 常 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 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