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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3民初2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秀英与杨留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英,杨留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2563号原告:王秀英,女,汉族,1951年2月24日生,住商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男,汉族,1976年9月15日生,住商水县,系王秀英之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杨留金,男,汉族,1983年10月14日生,住商水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85072150C。负责人:张新黎。住所:周口市黄河路西段海燕职专办公楼。原告王秀英与被告杨留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秀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杨留金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暂定20000元;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付。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26日12时,被告杨留金驾驶豫P×××××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商水县××××处,由北向南行驶时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原告受伤,商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留金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该事故车辆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且在保险期间内。现原告仍在住院治疗中,各项损失不能确定。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现仍在住院治疗中,各项损失不能确定,属无具体的诉讼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秀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曾照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纪锦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