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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5民初30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孙明伟与王雷、涡阳县乘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明伟,王雷,涡阳县乘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5民初3096号原告:孙明伟,男,199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利,阜南县鹿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雷,男,198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涡阳县乘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法定代表人:孙氏,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负责人:王涛,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尹飞,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孙明伟与被告王雷、涡阳县乘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涡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后,原告孙明伟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涡阳县乘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明伟撤回对被告涡阳县乘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侯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庞艳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