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801民初1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潘晓东与被告王雪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晓东,王雪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01民初1045号原告:潘晓东,男,1987年9月24日生,汉族。被告:王雪飞,男,1983年4月7日生,汉族。原告潘晓东与被告王雪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潘晓东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无法联系到被告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晓东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潘晓东负担。审判员 商惜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