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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汝执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郭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尚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尚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汝执字第593号申请执行人郭某,男,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尚某,男,汉族,住汝州市。案由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郭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尚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3日作出的(2013)汝民初字第12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尚某已按判决书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结案,并出具结案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汝民初字第12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荣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要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