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02执2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2141申俊年与罗桂珍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申俊年,罗桂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02执2141号申请执行人:申俊年,男,1982年1月17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被执行人:罗桂珍,女,1962年9月7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俊年与被执行人罗桂珍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撤回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时效期限内重新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5)泰海商初字第06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惠群审判员 吴爱萍审判员 王荣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叶 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