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行审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临沭县国土资源局与临沭县玉山镇东朱仓河东采石场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临沭县国土资源局,临沭县玉山镇东朱仓河东采石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329行审224号申请执行人临沭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临沭县城沭新东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329004475839K。法定代表人吴清军,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善记,临沭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临沭县玉山镇东朱仓河东采石场。住址:临沭县玉山镇七岔河村。代表人刘纳,该采石场块段2负责人。申请执行人临沭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沭国土资罚字【2016】0307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16年10月14日,临沭县国土资源局对临沭县玉山镇东朱仓河东采石场作出沭国土资罚字【2016】0307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如下: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120480.00元,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十的罚款,共计罚没款132528.00元。临沭县玉山镇东朱仓河东采石场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经催告后又未自觉履行上述义务,故临沭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申请执行加处罚款12048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沭国土资罚字【2016】0307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被处罚单位为临沭县玉山镇东朱仓河东采石场。而从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看,违法主体是山东宝田石业有限公司,临沭县玉山镇东朱仓河东采石场仅是该公司经营开采的矿山名称,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主体。因此,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不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临沭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沭国土资罚字【2016】030729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杨化芝人民陪审员 解自旭人民陪审员 孙凯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恩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