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9民初7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关来斌与孙秀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来斌,孙秀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7932号原告:关来斌,男,197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被告:孙秀芹,女,198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州区。原告关来斌与被告孙秀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关来斌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关来斌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关来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关来斌负担。审 判 员 焦勇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李 宾书 记 员 高 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