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4民初1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龙某与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何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4民初1490号原告:龙某,女,198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何某,女,196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原告龙某与被告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龙某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6元,由原告龙某负担。审判员 易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