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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4民初1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龙某与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何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4民初1490号原告:龙某,女,198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何某,女,196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原告龙某与被告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龙某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6元,由原告龙某负担。审判员  易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