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06民初6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曾羡碧与四川莫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羡碧,四川莫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6188号原告:曾羡碧,女,193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四川莫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刘继斌,职务不详。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立梅,女,1990年8月26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金川县,系公司员工。原告曾羡碧与被告四川莫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曾羡碧于2017年7月18日以被告已履行相关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曾羡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曾羡碧负担。审判员  倪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