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7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何伟彤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何伟彤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761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凤山路1号。负责人:贺春林。委托诉讼代理人:岳俊琴,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国全,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伟彤,女,197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被告何伟彤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撤回对被告何伟彤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负担。审判员 杨 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泽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