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执1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吴健、张勇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健,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1799号移送执行机关: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顺城街**号。法定代表人:罗登亮,院长。被执行人:吴健,男,1992年2月11日出生,25岁,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被执行人:张勇,男,1991年12月15日出生,25岁,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顾县镇。本院依据(2015)双流刑初字第508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日移送执行吴健、张勇罚金一案,执行标的6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吴健、张勇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及银行存款,其他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依职权再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倩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