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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103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张晓新与苗凤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新,苗凤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103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晓新,女,1967年7月18日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宏伟路宏伟小区6栋4单元101室。被执行人:苗凤娟,女,1964年3月1日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东棵街15号。本院在执行张晓新与苗凤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苗凤娟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苗凤娟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的存款(数额详见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付建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晓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