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103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张晓新与苗凤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晓新,苗凤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103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晓新,女,1967年7月18日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宏伟路宏伟小区6栋4单元101室。被执行人:苗凤娟,女,1964年3月1日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东棵街15号。本院在执行张晓新与苗凤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苗凤娟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苗凤娟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的存款(数额详见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付建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晓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