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刑申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焦勇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陕01刑申10号焦勇:你因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一案,不服本院(2016)陕01刑终344号刑事裁定,以原裁判认定事实错误、、认定你以“窃取”方式获取国家秘密证据不足、本案事实及证据均不能达到法律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案经审查,焦勇作为203所的科研人员,本身属于涉密人员,其对工作范围内可以知悉的国家秘密以及工作范围之外不应知悉的国家秘密,均应严格遵守保密法规及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其在本案中利用工作便利,采用将涉密电子资料隐匿在非涉密资料中打包、压缩、加密、隐藏后通过审批流程将内容发送到信息中心刻录成非涉密光盘的手段,以及模仿他人签名借出资料进行偷拍的手段,将203所涉及武器装备、科研项目研制等涉密文件资料,拷入其家中私人笔记本电脑和41所计算机中,焦勇违反国家保密制度,采用窃取的方式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上述事实除焦勇的供述之外,还有搜查、扣押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以及203所出具的证据材料在案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陕西省保密委员会对焦勇非法获取的涉密文件进行密级鉴定符合法律规定,相关文件的密级应以该鉴定意见为准;焦勇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经侦查、起诉及审判程序后,所作裁判及其行为的法律评价均是唯一的,203所对焦勇作出的人事处理仅系该单位人事管理行为,不存在重复评价的问题。综上,原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认为,焦勇对该案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再审条件,其申诉应予驳回。特此通知。审 判 长 刘晓渭审 判 员 汪卫平代理审判员 陈媛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侯阿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