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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7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陈文华执行通知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冀1127执104号申请执行人陈文华,男,195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景县盛德小区。被执行人朱延彬,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景县北留智镇第**排***号。被执行人刘淑贤,女,197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陈文华与被执行人朱延彬、刘淑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98000元,过付给申请执行人51975.2元,缴纳执行费500元。本院(2015)景民二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6)冀1127执104号执行案件结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