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81民初3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司清得与司增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清得,司增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81民初3200号原告:司清得,男,195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项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祥,河南圣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司增林,男,汉族,63岁,住项城市。原告司清得与被告司增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司清得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司清得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司清得负担。审判员 邓园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师真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