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执监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141江苏东浦管桩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天昂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东浦管桩有限公司,连云港天昂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执监14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东浦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法定代表人颜成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连云港天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灌云县。法定代表人李兵,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江苏东浦管桩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天昂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723民初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执行监督立案。执行监督查明,申请执行人江苏东浦管桩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天昂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现因本案长期未结,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江苏东浦管桩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连云港天昂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执行案号:(2017)苏0723执1170号;执行依据: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2017)苏0723民初38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于延亮执行员 徐明山执行员 宋跃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汤 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