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22民初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李宝禄与古浪县展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宝禄,古浪县展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蒋万英,蒋国祥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22民初958号原告:李宝禄,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住古浪县。被告:古浪县展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古浪县大靖镇南街10号。法定代表人:崔国勤,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汉,男,197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古浪县大靖镇峡口村七组10号,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青,男,196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古浪县民权乡台子村西台组39号,系该公司员工。第三人:蒋万英,男,1945年1月15日出生,住古浪县。第三人:蒋国祥,男,1967年12月8日出生,住古浪县。原告李宝禄与被告古浪县展望房地产开发��限公司、第三人蒋万英、蒋国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李宝禄以欲和被告古浪县展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另辟蹊径解决为由,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宝禄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宝禄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李宝禄负担。审 判 长 李志文代理审判员 张育源人民陪审员 张国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春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