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81行初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董兆珠与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兆珠,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董传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181行初28号原告董兆珠,男,1939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系黑龙江省勃利县种畜场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董加成,男,1993年3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系原告之孙。被告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韩伟,男,区长。委托代理人李鑫,男,济南市章丘区国土资源局法制科副科长。第三人董传勇,男,1955年出生,汉族,居民,济南市章丘区。原告董兆珠要求撤销被告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为第三人董传勇颁发的章集建(92)字第0633736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兆珠诉称,被告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政府和济南市章丘区国土资源局,没有经调查核实就给董传勇颁发了土地使用证。自1949年土改后,1950年国家就发放了土地使用证,从1950年到1958年是我爷爷董尔祥的名字,我爷爷去世后,这土地使用证是我董兆珠的名字。董传勇土地证上是1992年。从1950年到1992年40多年,为什么档案局没有档案,这证明他们做了手脚,把以前的档案给毁掉了。村委出具证明让我到土地管理局把董传勇名字改为董兆珠,可土地管理局领导提出非农业户口不能占用农村土地和房屋。请问国土资源局领导,从1958年毛主席号召大搞钢铁,有很多农民参加工业在工厂落了户,户口都迁到工厂。中国宪法哪条规定农民参加了工业,在工厂落户,把农村房产给充公。我问过村委无权处理,很多在厂退休回本村还住原有房屋或修盖,这也是叶落归根、老年返乡的中国风俗。第三人董传勇,原住水寨镇隗家村,自1960年其父隗振玉判了无期徒刑,由我母亲与我代养,他的生活费全由我董兆珠负责。在1959年2月份,我参加了开发北大荒,在1961年我回家修盖了我的房屋,由我的外甥董传勇借住。1989年董传勇扒了我的大门和东屋,修盖了他自己的房子,2002年我退休回到了山东章丘水寨镇张家林村,因为房屋董传勇和我犯了很大的争执,家族的侄子、孙子和本村大队领导给予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书,当时董传勇就把土地使用证交给了大队书记董传华,大队书记给我写了信叫我到土地管理局更改名字。因我老伴病故,以后我怕董传勇陷害,我才在明水租了个小房暂住。我的钥匙交给了我的侄子董传光,让他给我看家,我每次回家拿东西或放东西都是由董传光给办,董传光给我看家了三四年,家里的房屋和东西并没有损坏。2016年6月份董传勇从董传光手里骗取了钥匙,把我院子里的香椿芽树给锄了10棵,把房子的房檐和房子都给损坏了,我屋里的家产不知下落,我屋里家产有电视、冰箱、暖气、箱子,还有两坛白酒、工资的包装袋3箱,还有些药材象银杏等,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为第三人董传勇颁发的章集建(92)字第0633736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并让董传勇返还我屋里的财产和我的树,修好房屋,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被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应当适用上述法条关于“20年”的起诉期限。被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作出时间为1992年,原告于2017年3月23日针对该登记行为提起诉讼,其起诉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20年”的起诉期限。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董兆珠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巩传江审 判 员 张 莲人民陪审员 卢 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