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财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曾娇娥与刘锡有、张碧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曾娇娥,刘锡有,张碧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财保41号申请人:曾娇娥,女,1968年8月23日生,汉族,住湖北省洪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丽,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锡有,男,1962年9月1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被申请人:张碧英,女,196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申请人曾娇娥于2017年7月18日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锡有、张碧英所有的浙F×××××轻型普通货车或价值3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要求查封其价值3000元的财产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锡有、张碧英所有的浙F×××××轻型普通货车,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梅建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晓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