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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8民初6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云支行与曹会盈、张全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云支行,北京宇航肉联加工有限公司,北京密云经济开发区总公司,张全军,曹会盈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8民初6192号申请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云支行,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陈光,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男,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云支行副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沙超男,女,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云支行公司部经理。被申请人:北京宇航肉联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张全军,总经理。被申请人:北京密云经济开发区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人:王昊,总经理。被申请人:张全军,男,1971年4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密云区。被申请人:曹会盈,女,1979年4月25日出生,住北京市密云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云支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密云支行)诉北京宇航肉联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宇航公司)、北京密云经济开发区总公司(以下简称:密云开发区总公司)、张全军、曹会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银行密云支行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张全军持有的北京宇航公司91.7%的股权、冻结北京宇航公司名下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云支行开立的账户(账号:×××)内存款130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银行密云支行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张全军持有的北京宇航肉联加工有限公司五百五十万零二千元的股权。二、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宇航肉联加工有限公司名下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云支行开立的账户(账号:×××)内存款一千三百万元。案件申请费五千元,由申请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密云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征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婵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