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1民初1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与西安宇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西安宇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1民初1422号原告: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敬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长猛,山东铜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玉莲,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法律事务部经理。被告:西安宇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阎育新,总经理。原告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宇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西安宇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53元,减半收取计826.5元,诉讼保全费820由原告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炳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耿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