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4民辖终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吴兴馥、吴兴如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玉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兴馥,吴兴如,方承玉,方悟华,方帜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4民辖终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兴馥,女,汉族,1937年12月23日出生,居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现住云南省昆明市。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兴如,女,汉族,1941年8月6日出生,居民,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灵宁、赵菡麟,云南隆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承玉,男,汉族,1934年7月1日出生,居民,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悟华,男,汉族,1966年4月11日出生,居民,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帜,男,汉族,1973年9月29日出生,居民,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上诉人吴兴馥、吴兴如因与被上诉人方承玉、方悟华、方帜继承、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2017)云0425民初2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吴兴馥、吴兴如上诉称:吴兴馥、吴兴如上诉称:本案被告(年迈老人)住所地在昆明市,原告也在昆明,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也在昆明,且本案继承房屋已被拆迁转化为货币,原告起诉要求分割的是补偿款,故由昆明的法院管辖,有利于当事人诉讼,减少诉讼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的管辖法院为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请求二审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方承玉、方悟华、方帜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本案根据方承玉、方悟华、方帜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系因继承遗产纠纷所提起的诉讼,依法原审法院及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等法院均有管辖权,在方承玉、方悟华、方帜已向原审法院起诉,原审法院已经立案之下,吴兴馥、吴兴如再要求将本案移送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违反法律规定,不予支持。吴兴馥、吴兴如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其二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云南省西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吴兴馥、吴兴如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洪家敬审判员 向艳萍审判员 张新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薇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