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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民初2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陈红与广饶县广饶街道梧二东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广饶县广饶街道梧二东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2514号原告:陈红,女,197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宝玉,山东玉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丽媛,山东玉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饶县广饶街道梧二东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饶县锦湖小区A区。法定代表人:李永刚,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岐贵,山东岐贵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红诉被告广饶县广饶街道梧二东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其真实意思而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56元,由原告陈红负担。审判员  常兴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爱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