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3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井云锋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井云锋,吴仲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3371号申请执行人井云锋,男,1983年5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吴仲超,男,1965年12月19日出生。本院在执行井云锋与吴仲超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吴仲超送达执行通知。经查,被执行人吴仲超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吴仲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井云锋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吴仲超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驰审判员 曹学昱审判员 林 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志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