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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民申5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陈朝峰与唐玉楼、吴金山合伙协议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唐玉楼,陈朝峰,吴金山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民申537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唐玉楼,男,196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锦忠,江苏黄海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朝峰,男,197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一审被告:吴金山,男,197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再审申请人唐玉楼因与被申请人陈朝峰、一审被告吴金山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9民终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唐玉楼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俞灌南审 判 员  潘军锋代理审判员  周杨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亚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