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3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阿牛尾姑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阿牛尾姑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3340号罪犯阿牛尾姑,男,1985年4月9日出生于四川省越西县,彝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2015)丰刑初字第42号刑事判决:一、以被告人阿牛尾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责令被告人共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0元及一部手机的经济损失。三、责令被告人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6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于2017年7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阿牛尾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表扬四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阿牛尾姑本次缴纳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赔偿金人民币2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60元。本院认为,罪犯阿牛尾姑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阿牛尾姑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阿牛尾姑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阿牛尾姑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1000元及违法所得人民币60元,上缴国库;缴纳的赔偿金人民币200元返还被害人。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2017年7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景英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晶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