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1执保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孙某与恩某诉前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恩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1执保37-2号申请人:孙某,男,197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恩某,男,1973年12月12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申请人孙某与被申请人恩某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内0421财保131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业务庭移送执行,本院决定立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申请人孙某提供担保的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贺 永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明浩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