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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6执异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宁波盈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国开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盈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国开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顾仲勇,朱海波,郑忠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06执异26号申请人:宁波盈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6MA281XNR09)。住所地:宁波梅山保税港区国际商贸区*号办公楼****室。法定代表人:胡绍鸿,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宁波北仑国开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050682-4)。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新大路*******号。法定代表人:王继宁,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顾仲勇,男,197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朱海波,女,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郑忠耀,男,196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北仑国开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顾仲勇、朱海波、郑忠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执行案号:(2015)甬仑执民字第2371号】,申请人宁波盈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宁波盈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称:原告宁波北仑国开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顾仲勇、朱海波、郑忠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2015)甬仑商初字第743号民事判决书,2015年12月26日,申请执行人宁波北仑国开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6年12月22日,北仑法院作出(2015)甬仑执民字第237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过程中,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12月22日与申请执行人宁波北仑国开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02NB2015016-1的资产转让合同,受让了上述债权,并于2016年2月29日在《浙江法制报》发布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2017年3月23日,申请人宁波盈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受让了上述债权,并于2017年4月5日在《浙江法制报》发布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完成了该债权的第二次转让,确认申请人已享有该债权。为维护申请人的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申请变更(2015)甬仑执民字第2371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为宁波盈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人宁波盈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提供资产转让合同、债权转让协议、《浙江法制报》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申请执��人宁波北仑国开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本案债权通过书面债权转让协议及报纸刊登公告的方式转让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又以同样的方式将上述债权转让给申请人给宁波盈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前述债权转让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宁波盈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变更申请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申请人宁波盈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2015)甬仑执民字第2371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虞文君人民陪审员  韩涛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邹璐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