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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6民督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周源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周源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6民督9号申请人: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鱼嘴镇东风路146号,电子送达地址:邮箱huangya.hy@alibaba-inc.com,手机号码1314840****。法定代表人:俞胜法,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亚,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周源,男,198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电子送达地址:电子送达地址:邮箱8801706@qq.com。申请人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周源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在被申请人周源收到支付令前,申请人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支付令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可撤回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申请费17元,减半收取8.5元,由重庆市阿里巴巴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辽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惠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