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22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郝鑫杰、武杰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鑫杰,武杰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322刑初104号公诉机关盂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郝鑫杰,男,199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2017年1月25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盂县看守所。辩护人曹晋平,男,山西众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靳振山,男,山西众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武杰,男,199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2017年1月25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盂县看守所。盂县人民检察院以盂检公诉刑诉〔2017〕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鑫杰、武杰犯抢劫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盂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玉明、胡晓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鑫杰及其辩护人曹晋平,被告人武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2日,被告人郝鑫杰、武杰在微信名为“寻路”的群内,谈论如何实施犯罪,二人互加好友通过微信聊天,萌生在X县县城内实施抢劫的念头,被告人郝鑫杰安排武杰准备实施抢劫用的口罩、刀具、车辆,被告人郝鑫杰准备了黑色口罩及两副白色手套;被告人武杰准备了粉红色口罩和刀具,向韩某某借了一辆黑色桑塔纳志俊轿车(车牌号XXXX);当晚22时许,被告人武杰驾车在XX高速XX隧道口接上郝鑫杰沿低速公路返回X县县城,在县城内寻找作案目标,最终决定对X县XX公司对面“烟酒名品”店实施抢劫。二人先将桑塔纳志俊轿车藏匿于“烟酒名品”商店附近一小巷内,被告人郝鑫杰、武杰用事先准备好的口罩、手套及衣服上的连体帽子进行伪装,由郝鑫杰手持刀具,武杰跟随进入“烟酒名品”商店内,被告人郝鑫杰手持刀具与武杰对店老板王某进行威胁,将王某身上装的1590元现金及柜台内摆放的一条福云牌香烟和一条兰州牌香烟抢走。经盂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抢的一条云烟(福)价值为120元,一条兰州香烟(硬盒)价值为75元,共计195元。又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郝鑫杰的家属对被害人王某造成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王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郝鑫杰、武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证人韩某某、梁某、高某、张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的陈述材料、王某提供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告人郝鑫杰、武杰的微信号码照片及聊天记录照片、现场勘验笔录、抢劫案现场方位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郝鑫杰指认抢劫烟酒名品便利店现场照片、郝鑫杰指认作案工具汽车停放位置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作案时的口罩、所穿衣服、裤子、鞋、汽车等物的照片、盂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X县XX局刑侦大队出具的光盘制作笔录、视频资料、X县XX局出具的扣押清单、谅解书、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材料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郝鑫杰、武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刀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以惩处。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犯罪成立。被告人郝鑫杰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郝鑫杰的家属,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故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郝鑫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5日起至2020年5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缴清。)二、被告人武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5日起至2020年9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缴清。)三、随案移送的上衣2件、裤子2条、口罩2个、刀1把、鞋2双、绳索1条、白色三星手机一部、白色vivo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王希芳人民陪审员 张虎牛人民陪审员 X X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志 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