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刑初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肖勇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07刑初631号 被 告 人 基 本 情 况 姓名 肖勇 曾用名 无 民族 汉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71.2.11 文化程度 高中文化 公民身份号码 户籍所在地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住所地 同上 前科情况 2010年3月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成都市交管部门行政处罚 强制措施 2017年4月2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同年5 月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18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公 诉 机 关 指 控 意 见 公诉机关 成都市武侯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 周晴 起诉书文号 成武检公诉刑诉〔2017〕634号 指控事实 2017年4月28日00时41分许,被告人肖勇驾驶车牌号为川A9MH85的白色雷克萨斯小轿车行驶至本市武侯区二环路南四段18号附12号门前路段时被交警挡获。经抽血鉴定,被告人血液乙醇浓度为130.8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无 辩护人 无 辩解 (辩护) 意见 无 审理 查明 的事实 与指控一致 判决 理由 被告人肖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检验其血液乙醇浓度为130.8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肖勇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当庭认罪,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肖勇曾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酌情从重处罚。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判决 结果 被告人肖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7月18日起至2017年8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 组织 宣判 日期 印章 审判员 宋 沙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晓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