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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民初32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原告罗玉君与被告刘爱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玉君,刘爱荣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3258号之一申请人:罗玉君,男,汉族,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被申请人:刘爱荣,女,汉族,住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人罗玉君与被申请人刘爱荣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罗玉君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刘爱荣在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7)鲁1002执1194号案件中应收执行款2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并以位于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某镇某路某室房屋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爱荣在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7)鲁1002执1194号案件中应收执行款2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金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