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22刑初5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金西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西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322刑初517号公诉机关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金西,男,1983年3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曾因吸毒,于2016年4月26日被仙游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吸毒、殴打他人于2017年2月20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分别处予行政拘留十五日、五日合并执行二十日并处罚款500元,次日解除刑政拘留。因本案,于2017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仙游县看守所。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以仙检公刑诉[2017]4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金西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傅圣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金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1日至2月19日间,被告人陈金西先后九次在仙游县郊尾镇郊尾社区西亭116号家中容留傅某1(已作行政处罚)吸食“冰毒”。经对陈金西、傅某1尿液现场进行甲基安非他明检测,二人均呈阳性。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指认现场照片、指认检测结果照片,书证吸毒成瘾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拘留证,行政拘留执行回执,解除拘留证明书,证人傅某1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笔录,鉴定意见现场检测报告书及被告人的庭前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金西违反毒品管制法规,为他人提供吸食毒品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九次,其行为侵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利,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金西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二0一八年二月二十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国忠人民陪审员 史国友人民陪审员 黄志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林 煌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