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5民初7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梁加红、邓会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梁加红,邓会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7020号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108号2幢302室。法定代表人吴红丽。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凤祥、田芳,公司员工。被告梁加红,男,198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翁源县。被告邓会英,女,198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翁源县。案由:追偿权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梁加红、邓会英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6元,减半收取103元,予以免交。审 判 员 戴 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沈莉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