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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5民初7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梁加红、邓会英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梁加红,邓会英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7020号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108号2幢302室。法定代表人吴红丽。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凤祥、田芳,公司员工。被告梁加红,男,198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翁源县。被告邓会英,女,1988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翁源县。案由:追偿权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梁加红、邓会英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长合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6元,减半收取103元,予以免交。审 判 员  戴 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沈莉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