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2执5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刘光辉、王文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光辉,王文虎,阚绪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2执5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光辉,男,196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王文虎,男,196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阚绪美,女,196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执行刘光辉与王文虎、阚绪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执行到位案款1万元。经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文虎、阚绪美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怀宁审判员 孙志勇审判员 任 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崔琪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