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2刑初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05
案件名称
隋占学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占学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12刑初144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隋占学,男,汉族,1976年6月1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高中文化,个体,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2003年1月2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阿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05年1月1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阿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12月23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哈尔滨市阿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阿检刑诉(2017)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隋占学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隋占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2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隋占学醉酒驾驶黑A×××××号白色路虎越野车,沿哈尔滨市阿城区延川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延川大街与东环大街交叉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送检隋占学静脉血检测乙醇含量为125.36mg/100ml。被告人隋占学于2016年12月22日在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公安机关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2、证人关某、富某的证言;3、被告人隋占学的供述和辩解;4、哈尔滨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乙醇检验报告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隋占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隋占学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和辩解。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2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隋占学醉酒驾驶黑A×××××号白色路虎越野车,沿哈尔滨市阿城区延川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延川大街与东环大街交叉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送检隋占学静脉血检测乙醇含量为125.36mg/100ml。被告人隋占学于2016年12月22日在哈尔滨市阿城区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2016年12月22日15时50分,隋占学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黑A×××××的白色路虎牌越野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延川大街与东环大街交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取缔,经酒精检测仪血液酒精浓度检测,隋占学的呼吸酒精浓度检测结果为52.7㎎/100ml,执勤民警出示证件后将其口头传唤至阿城区金城派出所接受询问,后经采血送至哈尔滨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检验,结论为隋占学静脉血液检测乙醇含量为125.36㎎/100ml,隋占学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2、哈尔滨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乙醇检验报告书》:送检隋占学静脉血检测乙醇含量为125.36mg/100ml。3、黑龙江省阿城市人民法院(2005)阿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2005年1月10日,隋占学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阿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4、证人关某的证言:2016年12月22日中午,我们在一中附近的老韩杀猪菜吃饭,我看见隋占学喝了大约两瓶啤酒,下午4点多一点隋占学开他的白色路虎走的。5、证人富某的证言:2016年12月22日下午14点左右,我和隋占学喝酒喝到16时20分左右,他喝了三瓶啤酒。吃完他开黑A×××××的白色路虎车走的。6、被告人隋占学的供述:2016年12月22日15时到15时50分左右,我和同事富某、关某在一中老韩杀猪菜喝酒,我喝了一瓶啤酒。下午15时50分,我酒后驾驶号牌为黑A×××××的白色路虎越野车,开到延川大街与东环大街的交叉口的时候被执勤的交警抓获,当时呼吸酒精浓度检测结果为52.7㎎/100ml,然后执勤民警出示证件后将我口头传唤到阿城区中医院采血随后到派出所接受询问。7、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证据附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人隋占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认罪、悔罪,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隋占学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张小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范思宁书 记 员 范 晨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1)醉酒驾驶机动车的;(1)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1)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三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1)犯罪情节较轻;(1)有悔罪表现;(1)没有再犯罪的危险;(1)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