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03民初1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银霞与五台县金鹰建材有限公司、姜红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银霞,五台县金鹰建材有限公司,姜红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03民初1055号原告:李银霞,女,197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霍新丽、李军民,河南豫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五台县金鹰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22692237104902121529法定代表人:袁永永,经理。被告:姜红莲,女,195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成,男,193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原告李银霞与被告五台县金鹰建材有限公司、姜红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银霞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共同支付借款30000元及违约金;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姜红莲于2014年6月10日借原告李银霞30000元,约定期限三个月。同时被告姜红莲又以原告李银霞名义转借给被告五台县金鹰建材有限公司并有牛朝霞签章。经原告长期催要,被告总是推脱。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原告李银霞的起诉已经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6豫07**民初1743民事判决书解决,原告的该次起诉系重复起诉,故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六项、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银霞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惠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牛晓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