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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8民初5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章君与XX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君,XX华,潘丽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5887号原告:章君,女,1969年5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温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一棱,男,1963年8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吉首市。被告:XX华,男,1987年12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温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夏夫。第三人:潘丽娟,女,1980年1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温岭市松门镇南松村南闸**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夏夫。原告章君与被告XX华、第三人潘丽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章君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882元,减半收取4,441元,由原告章君负担。审判员  鲁祥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施海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