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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1执2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上官道文、福建省嘉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官道文,福建省嘉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1执2129号申请执行人:上官道文,男,1966年8月1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福建省嘉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汀县。法定代表人:吴丹,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6)闽0821民初218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上官道文与被执行人福建省嘉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采取了财产调查措施,除已分配到被执行人福建省嘉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长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股权拍卖款人民币12561元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尚有人民币87439元及利息,现暂时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821执212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富荣审 判 员  李国平审 判 员  吴天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吴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