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7执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邓学庆、范钟祥与平武县养鸡生态园、刘寿民等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学庆,范钟祥,平武县养鸡生态园,刘寿民,李国雄,许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7执331号申请执行人:邓学庆,男,1966年3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三台县。申请执行人:范钟祥,男,1986年4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盐亭县。被执行人:平武县养鸡生态园,住所地四川省平武县响岩镇。投资人:罗继凤。被执行人:刘寿民,男,1966年3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三台县。被执行人:李国雄,男,1956年6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盐亭县。被执行人:许斌,男,1976年12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盐亭县。本院作出的(201)川0727民初5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调解协议,被执行人平武县养鸡生态园、刘寿民、李国雄、许斌应支付申请人邓学庆、范钟祥支付工程款85000.00元。因被执行人平武县养鸡生态园、刘寿民、李国雄、许斌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立案,并于2017年7月11日向被执行人平武县养鸡生态园、刘寿民、李国雄、许斌发出限期履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并提取平武县养鸡生态园项目资金86175.00元至本院账户。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原 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占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