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民终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枣强县大营镇马王寺村村民委员会、曹国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枣强县大营镇马王寺村村民委员会,曹国剑,马世辉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民终4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枣强县大营镇马王寺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马志红,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江,村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国剑,男,汉族,1973年3月22日出生,现住枣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可,河北威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马世辉,男,汉族,1969年3月2日出生,枣强县人,现羁押于聊城监狱。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新东,河北新旭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枣强县大营镇马王寺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马王寺村委会)因与被上诉人曹国剑、原审第三人马世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2014)枣民三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二审审理期间,马王寺村委会认可涉案土地归该村第一小队所有,本案关系到第一小队村民利益,该小队村民应作为当事人参加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原判缺少必要参加诉讼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2014)枣民三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马王寺村委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晓燕审判员 李永玮审判员 许晓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沛 来源:百度“”